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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打涉爆犯罪

1999-06-22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刘希全 我有话说

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十分重视,实行严格管制。近年来,公安机关按照“积极预防,从严管理,服务生产,保障安全”的方针,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。但是,从当前各地的总体情况看,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,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源头还没有被彻底堵住,多渠道流散社会,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,易于获取,导致重特大爆炸案件、事故屡有发生。据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介绍,目前爆炸物品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,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
一是涉爆从业单位管理不严,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情况突出,流散社会问题严重。爆炸物品在储存、使用等环节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,但一些涉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、措施不落实,管理混乱,致使爆炸物品被盗、被抢案件频繁发生。据统计,1998年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138起,被盗、被抢炸药近3万公斤、雷管93万余枚。今年以来,仅各地专报公安部的爆炸物品被盗、被抢重特大案件就有25起,被盗、被抢炸药3000余公斤、雷管8万余枚。小煤窑、小矿山、小采石场等农村“三小”企业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严重,爆炸物品领取无手续,剩余不清退,乱存乱放、私拿私藏、转送转让等现象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。

二是民爆器材生产、流通企业违法违规购销,造成大量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。近年来,民爆器材生产能力过剩的问题相当突出。全国炸药生产能力过剩近50万吨,雷管过剩6亿余枚,导火索过剩10亿余米,分别占总生产能力的35.3%、28.4%和40.7%。为此,一些生产、流通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,大肆违规违法购销民爆器材的情况相当突出。在1998年各地专报公安部的82起非法制贩民爆器材案件中,生产、流通企业直接参与的就有30起,占36.6%,今年这类案件仍在频繁发生,非法购销的炸药动辄数吨,雷管数十万枚,数量惊人。1998年以来,福建省有4个民爆器材生产企业(全省共6个)、11个流通企业因非法销售被查处,4位公司经理被逮捕。继去年3月10日河南汤阴化工厂非法销售11万枚雷管被河南安阳市公安局查获后,今年3月山东、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又连续查获该厂非法销售156万枚雷管的特大案件。

三是非法生产、销售厂点屡禁不绝,非法贩卖和私购滥用情况严重,重特大爆炸事故屡有发生。近年来,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,一些地方私造炸药和非法贩卖爆炸物品,尤其是私造烟花爆竹的问题很突出,而且呈蔓延趋势。1998年,全国取缔爆炸物品非法生产、销售厂点多达1.6万余个(其中烟花爆竹非法生产、销售厂点1.4万个),其严重态势可见一斑。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贩运等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大量存在,不仅导致大量爆炸物品流散社会,而且由于多数违法人员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,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条件,违章操作无法避免,特别是一些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厂点位于人口密集的居民区,导致群死群伤,殃及四邻和无辜群众的重特大爆炸事故不断发生,危害极其严重。据对近几年各地专报公安部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分析,因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引发的都约占70%,平均每起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近10人之多,其中尤以烟花爆竹最为突出。

针对上述突出问题,公安部于5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了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严打涉爆犯罪专项斗争工作会议,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,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强化爆炸物品管理,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,坚决把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压下去,确保社会安定与公共安全,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6月10日公安部又发布了《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》。

《通告》指出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爆炸物品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、买卖(包括非法转让、转卖)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震源弹和黑火药、烟火剂、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、地雷、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;严禁非法持有、私拿、私藏或使用爆炸物品;严禁在托运的行李中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,以及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
公安部提出,这次专项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、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和严管、严防、严查、严打并重的原则,全面检查整治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,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,坚决取缔非法生产、销售厂点,查破一批涉爆大案,严惩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,进一步强化落实防范措施和管理、监督责任制,使涉爆案件和事故明显下降,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。

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,全国公安机关已雷厉风行地行动起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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